在刑法理论中,通常所称的“交通逃逸罪”实则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之简称,该罪名专门针对的是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相关责任却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这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选择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身并无任何事故责任,也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者,如果行为人存在诸如酒后驾车以及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同时在报警之后,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后又再次返回的情形,亦可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此外,即使行为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报案之后,却无故离开医院,或者虽然将伤者送至医院,但却向伤者或家属提供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便自行离去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匿,或者虽然离开现场,但却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那么这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与对方进行协商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且未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那么这些行为也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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