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仲裁吗
代位权可以约定仲裁,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来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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