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具体是如何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
一、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内容
看守所执法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电话通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分子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需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85条可知,公安机关对于满足相关规定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在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123条,“无法通知”情形有:(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没有家属的;(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有碍侦查”情形有:(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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