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若超过诉讼时效的,该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抵押权行使的正确方式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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