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是该第三人。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是不是在商场受伤都可以索要赔偿
在商场内受伤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可以向商场索赔。
1、如果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顾客受伤的,顾客可以与商场协商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所费等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怎么赔偿。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另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2、如果是由于顾客自己原因导致受伤的,则不能要求商场赔偿。
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则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在超市摔倒受伤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超市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如何追讨商场受伤赔偿问题
商场受伤的索赔,在商场受伤的可以请求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责任。商店有尽到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除外。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的,商场可以先行赔付之后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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