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龙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方某的投诉:他家中放在卧室里的彩电发生自燃,引起火灾,卧室中的家具、地板及卫生间的洁具等财物全部被烧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龙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勘察鉴定认为火灾的起火点为卧室发生燃烧的彩电,起火原因系彩电故障造成。2006年3月,经龙泉市消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彩电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方某财产损失4.5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彩电生产企业由于自身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应知道证据对自己索赔的重要意义,消费者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对造成损害自身的事故现场、物件等要及时充分地加以保护,对重要证据要留心保全,以便调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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