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则法院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只要法院视为依法送达了传票,就会照常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是否参加庭审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如果被告不接收传票怎么办
(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实,这是法院的一个送达问题。原告起诉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关于立案后如何通知被告应诉等,那是法院的义务,而不应该将此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只是有个协助的义务--提供被告住址的线索。
可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区分被告地址不明确还是被告地址明确故意不接法院电话等情况,联系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让原告想办法,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负担。
人民法院原本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地方,可是在送达处就已经将原告卡住,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在送达处就被法院抹杀,更别提以后的诉讼了。
(二)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诉讼都是双方调和不好的,分歧较大的,比如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巨力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领取传票,玩失踪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确,不是电话不对,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对,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而不应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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