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曾某、黄某都是晋江某拉链公司员工,公司每天生产拉链时都会产出一些不合格的拉链。因为拉链是金属物品,所以有一定价值。而每天堆积的废品拉链,让汪某、曾某和黄某看到了“商机”。
他们找到了不在公司上班的施某,商量如何内外呼应,“处理”这些废品拉链。最终商定,由汪某三人偷偷将这些公司未作处理的废品拉链运出来,由施某接手临时处置这些拉链,再联系下家,将这些废品拉链卖给专门的金属废品回收站。而按照该拉链公司的规定,这些废拉链都是得运回公司回炉再造,还可以重新再生产合格产品。
去年1月份到9月份,汪某、曾某和黄某共私自“处理”了公司五十几吨废品拉链,总价值近60万元。最终,汪某等四人分别被晋江市法院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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