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七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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