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离职后收钱是否构成受贿罪要分情况讨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构成受贿罪。离职行为人与请托人双方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是权、钱交易双方对离职后收受财物所达成的合意。当离职行为人与请托人达成关于权、钱交易的约定时,离职行为人获得的是预期利益,这就意味着离职行为人对预期利益的获得具有了主观故意。
2.未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宜认定为受贿行为。“未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不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受贿违纪行为主观要件的规定。
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对受贿罪中“财物”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3〕33号),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离职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只能说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并不是绝对的。当然,如果认定构成受贿罪的话,那么就会根据受贿的数额、具体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重的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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