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您需向贵地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方能合法上路行驶;如若未能及时申请,将导致通不过年度检验。
依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法规,对于已完成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若需对其车身颜色、发动机及车体或车结构做出重大变更,或将汽车使用性质由运营性机动车转为非运营性机动车,反之亦然,均应提前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须于变更生效之日起尽快向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您还需提供汽车设计图纸作为参考,同时需完成涉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事故等事务的处理工作。
若未履行上述变更申请程序,极有可能面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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