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想要确权,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一、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二、隐名股东是否是被法律承认的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是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就实际出资的部分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如若隐名投资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三、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有以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身的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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