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的惩戒标准
时间:2023-07-01 18:15:07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欺诈的金额标准是作为完成形态的犯罪金额的行为者实际骗取的金额,而不是票面金额或预期的金额。这一点没有司法解释,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额的规定。按照规定,被盗的金额是指行为者偷的公私财产的金额。盗窃和欺诈是同一个财产侵犯事件,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作业者持有的假币的面额和约定后实际没有得到的定金、中介费的金额作为有罪的根据不适当。

伪造票据盗用公章嫌犯诈骗20万元被抓

近日,拉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对一起票据诈骗案进行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案中另一起利用仿造证明和盗用公章进行诈骗的案件,遂及时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据该支队办案民警介绍,近日,王某军、林某东等四人来到该支队报案,称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法人李某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管周某宁为他们出具了空头支票,涉案金额为8万元,虽然李某荣和周某宁二人曾承诺用该公司在我区某区直单位办理建筑资质手续的20万元支付此款,但却长时间不付诸实施,所以王某军、林某东等四人只好来到支队报案。

该支队受理此案后,通过大量的跨省区调查取证,发现该案案中有案,李某荣和周某宁承认用该公司在我区某区直单位办理建筑资质手续的20万元支付王、林等四人的8万元,但问题是此20万元现在竟不翼而飞了。办案民警一时也觉得十分蹊跷,经补充侦查,最后终于查明该公司交于某区直单位办理建筑资质手续的20万元保证金全部被犯罪嫌疑人郑某民用转账方式取走。于是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将藏匿在阿里某银行退休基地公寓内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民抓捕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某民交代,他是四川内江人,案发前系西藏自治区某体育器材公司业务员,与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法人李某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管周某宁等人曾有业务上的往来,在李、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了伪造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证明、盗用该公司印章手段,将该公司在我区某区直单位办理建筑资质手续的20万元转至我区另一家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后被郑某民分多次取出用于抵债和玩乐挥霍一空。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民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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