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时间:2023-06-06 11:41:01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二、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要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要在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也规定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据,而到留到二审法院再提供且无正当事由的,法院将不予接纳,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诉讼突袭。所以,有证据还是及早出示,免得过期作废。

三、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已经被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对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加以证明。

四、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这是迄今为止关于证人保护最具体的一部法律规范。明确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规定证人只能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而证人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等主观性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证人证言的形式进行了规范,要求必须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言上要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才可盖章,还要附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以防止证人不负责任地随意出具证明。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规则规定法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有无其他违法情形,并具体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种类,包括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正当事由超期举证的证据材料等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原告方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被告行为合法的证据。

六、关于质证认证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关于认证,第一次在法律上肯定裁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对法学界关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争论作出了法律上的取舍。借鉴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规定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既赋予法官在证据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又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如公文书优于私文书、原件优于复制件、原始证据优先于传来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防止法官认定证据的随意性。

此外,证据规定还有其他许多新的内容,如当申请重新鉴定、证据保全、法院调取证据等。可以肯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公民依法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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