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时间:2023-06-06 08:24:23 2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保字第21号

请求人西安某电信材料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杭X,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阎X。

被请求人金盈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请求人称,2004年5月31日,请求人所有的976。892吨钢材,装载于金盈轮上,自韩国仁川港运往中国上海港。代理代表船长签发了编号为mjy37705的清洁提单。航行途中,被请求人以船舶发生碰撞危及船货安全为由,安排修理并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到达卸货港后,发现上述货物遭受严重水损。为此,请求人于200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被请求人提供相关航次的文件资料(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规范、航海日志、车钟簿、碰撞发生地点海图标绘、航向记录仪记录、轮机日志、配载图、在韩国采取的相关修理项目及费用清单、本次修理项目清单、公司往来函电、共同海损声明、事故报告、收到及递交对方船的海事声明、递交韩国港方的海事声明、对方船向本船提供的担保、碰撞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西安某电信材料厂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提供金盈轮相关航次的文件资料(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规范、航海日志、车钟簿、碰撞发生地点海图标绘、航向记录仪记录、轮机日志、配载图、在韩国采取的相关修理项目及费用清单、本次修理项目清单、公司往来函电、共同海损声明、事故报告、收到及递交对方船的海事声明、递交韩国港方的海事声明、对方船向本船提供的担保、碰撞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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