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笔迹鉴定不出书写时间
在笔迹鉴定中,当事人若想通过鉴定来确定笔迹的具体书写时间,实际上会遇到较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仍是一个尚未破解的难题。
1.若提出鉴定笔迹书写时间的当事人无法提交笔迹的原件,那么书写时间的鉴定就会变得非常困难,甚至无法被鉴定出来。
2.笔迹鉴定通常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3.对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由于其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目前尚没有一种准确可靠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内容
在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中,一般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
1.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能够利用多次测定法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而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
2.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往往无法满足与送检材在各方面条件相同的要求。
3.在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三、笔迹鉴定程序和要求
笔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
1.公民、单位在提出笔迹鉴定时,需要提交待鉴定笔迹原件等材料。
2.鉴定请求被受理之后,鉴定机构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对于笔迹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情况,如送检单位的配合程度、样本的质量等,也会影响到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提出笔迹鉴定时,应尽可能提供完整的检材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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