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人是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换言之,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
所以,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时,承诺人就可以是两个。
一、承诺的有效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或“接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撤回承诺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据此,撤回承诺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二)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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