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18:41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杏林区政府:

为了规范杏林区高岭土的开采审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我委根据《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暂行规定,现予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杏林区高岭土资源,根据《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杏林行政区域内对高岭土开采的审批。

第三条高岭土的开采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采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杏林区各镇开采高岭土应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禁止违法无序开采;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准开采;

(三)旱地、渔地通过中低田改造及渔池清淤,能够恢复原使用用途的,可划入开采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外的耕地,可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及土地整理,限制开采。

高岭土的开采审批应符合前款规定。

第五条杏林区综合整治开采高岭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综治小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高岭土开采审批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高岭土的开采,统一由镇土地整理公司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后,在审批范围内依法统一组织开采,并负责统一整治。

公民个人申请开采高岭土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镇土地整理公司向区综治小组提出开采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料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采方案;

(四)治理方案;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区综治小组自收到开采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的,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

第九条开采申请经区综治小组初审同意后,申请人可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

第十条市建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区综治小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管理部门进行会审。职能部门同意开采的,均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审中不能当场表态同意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明确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开采高岭土的,按《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沙石土管理规定》)由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95年9月29日起颁布施行。该规定确立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开采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并规定了严格的开采审批制度,规范了开采行为,在规范开采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各种违法无序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沙石主管理规定》的颁布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沙、石、土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违法无序开采沙石上资源的现象。尤其是杏林区东孚镇等地的一些农民未经审批非法开采高岭土,在开采后未对耕地进行治理,严重地破坏了耕地资源,该区域内非法开采高岭土的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止,引起了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土房局先后两次召开关于整治规范高岭土开采切实保护耕地的专题会议,并分别于1999年12月10日、2000年1月31日形成厦土房(1999)11号、厦土房(2000)018号会议纪要。高岭土开采必须贯彻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严格控制、堵疏相结合的方针。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大对高岭土非法开采的打击力度。因此市建委依据《沙石主管理规定》草拟了《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

二、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对高岭土开采的审批不能违背《沙石土管理规定》的原则。

《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是依据《沙石上管理规定》中有关沙、石、土开采审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杏林区高岭土开采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配套性的文件。因此该审批规定必然不能违背《沙石主管理规定》的立法意图、原则、精神。

2.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是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的依据。

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杏林区各镇开采高岭土应划定评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

(1)高岭土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未编制开采区域和开采规划可能造成开采的盲目性,难以保证科学决策。

(2)编制开采区域和开采规划是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该开采规划是区域性的开采规划,且专门针对高岭土开采,其有别于《沙石主管理规定》所针对的全市区域内的沙、石、土资源开采,因此杏林区各镇所编制的高岭土开采规划未必需报市人大审批。但不能因此而忽视编制开采区域和开采规划这项工作。若杏林区各镇未按规定编制开采规划,则市建委等有关审批部门缺乏相应的审批依据,无法作到科学审批,不利于对高岭土资源的有效管理。

3.镇土地整理公司为高岭土开采申请的唯一申请主体。

高岭土的开采,统一由镇土地整理公司依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办理开采许可证后,在审批范围内依法统一组织开采,并负责统一整治。

4.关于审批制度

(1)《沙石土管理规定》中规定市建委、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是沙、石、土资源开采的审批部门,但开采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颁发。本规定在不违反《沙石土管理规定》的原则,集中市级审批权的前提下,设置了区综治小组初审制度。由区综治小组受理镇土地公司提出的开采申请,并进行初审,区综治小组对开采申请经初审同意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区综治小组的初审工作是市建委、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的重要参考意见。因此区综治小组进行初审前必须先行勘验、核实、项目评估、对项目位置定点放样,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高效。

(2)依据《厦门市杏林区高岭土开采审批暂行规定》,沙、石、土资源的开采实行会审制,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开采许可证。高岭土开采审批涉及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管理部门。上述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高岭土的审批工作,作好该项工作既是相关部门的权利亦是其义务。对参加会审人员不论职务大小,均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使每次会审会议都具有严肃性、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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