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偷拍他人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1、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拍照或者录视频,可能涉及的权利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照片曝光,显属不当。
2、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的保护力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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