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出的主体不同。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第二,自诉案件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均为公诉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有相关条件的,只有符合公诉转自诉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允许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如果双方有意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矛盾和纠纷的认定可以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准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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