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从即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孩”的生育政策。对此,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对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提出了指导意见。
云南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实施方案还明确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的。
为确保云南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平稳过渡,方便群众办证,《实施方案对“单独二孩”审批程序作了要求:一是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二是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定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以“单独两孩”政策公布实施的2014年3月28日为界,分别处理;三是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过渡期怀孕生育办证工作。特别规定了两个“60天”的缓冲过渡期,即:政策启动实施60天内,也就是2014年3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无证生育进行行政处罚。政策过渡期结束后,2014年5月28日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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