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刑法思考
(一)单位被拟制为法人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罚的差异性是建立在公司(单位)具有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基础之上的。
“单位(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并非所有具有“公司”之名的组织体、实施符合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单位都具有刑法上的独立人格,都能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这些单位如果再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有悖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常常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应当否认单位在刑法上的人格,转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的、操纵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亦即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二)双罚制是对两个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双罚制中两个责任主体的解释有一种流行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单位(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单位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刑罚主体。还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还是由自然人承担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的主体还是一个,即法人,只不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别罢了。
由此可见,双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法人的整体处罚,是同一刑事责任根据单位(法人)成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而作的不同分担,是对单位(法人)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处罚。一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责任主体”,一种是“一个犯罪,一个犯罪主体,一个责任主体”。这两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既然是两个承受刑罚的刑事责任主体,就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和两个犯罪主体,否则岂不又落入转嫁责任和株连责任的窠臼,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了吗?单位(法人)犯罪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有两个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其中一个是客观实在的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犯罪,一个是拟制的单位(法人)犯罪。单位虚假出资犯罪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有两个受罚主体。不能忽视对另一受罚主体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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