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录音证据的相关内容拓展
时间:2023-06-24 22:11:50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民法典》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纠纷的,可以双方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会要求原告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录音证据就可以是重要的证物之一,但是获取录音证据需要满足我国相关规定,不能使用违法的行为获取录音证据。

一、只有录音证据有可能打赢官司吗

只有录音证据是否能打赢官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以及此录音证据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来决定。

录音证据即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小,因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真实上的瑕疵,如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所以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对于录音证据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录音笔录。必须是录音的原始反映,再次,可以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确定录音无疑点。

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无欺诈、威胁、引诱、买通,欺骗等等恶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须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相而进行的。录像虽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无疑点,未经剪接或其它形式的伪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说话才能约束其本人。如果不承认被录音人就是自己,应该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先预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手机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不得删除存在于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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