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送达家属有效吗
时间:2023-08-07 11:40:56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判决书可以寄给被告人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布判决的,在宣布之前,必须先宣布判决的时间和地点,召唤当事人,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判决宣布后,必须立即提交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一)直接送达也称为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给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直接投递是投递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也就是说,能够直接送达的,必须直接送达,以免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送货人是市民,该市民直接签字。这个市民不在的时候可以和同居的成年家庭签字。但是,在离婚事件中,没有本人。如果家里没有其他成年人的家庭,只有对方当事人的话,不应该采用对方当事人签字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的送货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负责收货人签字的送货人是其他组织的送货人,或者是该组织负责收货人签字的送货人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话,可以提交签字的送货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收货人,由收货人签字。但是,调停书必须直接交给本人,不得由他人代理。因为调停书被接受的话,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接受的话,就会被视为调停不成立。(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送达人强行拒绝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放置在送达人的住所,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人或同居成年家庭拒绝接受诉讼文件的。送货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属机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货回收证明书上注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货人、证人签字或盖章,将诉讼文件留在送货人地址,即作为送货人。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基层组织和所属机构的代表和其他证人不想在投递证明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投递人在投递证明书上记载情况,将投递文件留在投递人的地址,即视为投递。但是,调停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件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投递应发行委托书,附有相关诉讼文件和投递证明书。送货人在送货回收证上签字的日期是送货日。(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将送达的文件通过注册信寄给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送达人居住地远离法院道路,直接送达困难时采用的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件送达送达人所在地的公司代理,交给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移送达有3种情况:1、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属部队以上部门的政治机关转移2、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属监狱和劳动改造部门转移3、送达人被劳动教育的,通过其劳动教育部门转移。代替交货的机构.公司收到诉讼文件后,必须立即交给送货人签字,以送货回收证签字的时间为送货日。(6)公告投递公告投递是指法院通过公布公告、登报等方法公开诉讼文件,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被视为投递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投递必须是投递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以前5种方式投递时,可以适用的投递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公告到期,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刑事判决书标准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刑再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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