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名及以上被赡养人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方式有两种:1是由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2是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摊方案进行专项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名及以上被赡养人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由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2.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分摊方案,可以按照约定的方案进行专项扣除。
赡 养 老 人 个 税 申 报 攻 略 : 分 摊 方 案 如 何 制 定 更 划 算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中,可以指定分摊也可以平均分摊。指定分摊是由赡养指定子女中的一人分摊,平均分摊是指有几个子女的,几个子女按照相同的数额分摊。指定分摊一个人只能限额扣除1000元,平均分摊的总额是2000元,其中每人分摊不能超过1000元。
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用。指定分摊或平均分摊均可,但每人分摊不能超过1000元。赡养指定子女中的一人分摊,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限额扣除。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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