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死亡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故伤害为机动车致害时,此时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赔偿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约10%--20%的比例);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理赔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
全文8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