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10万元,月平均工资8333.3元,应该按最低缴税。假设五险一金按工资的20%(异地)缴纳,五险一金月缴1666.6元人民币,月个人所得税211.7元,年个人所得税254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单位无工资发放记录职工主张年薪十万获支持
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单位无法提供工伤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受伤职工年薪10万的自述,裁定单位以此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单位不服提起诉讼。近日,中级法院对这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13年1月,崔某在某建筑公司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崔某为工伤。随后,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10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10万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待遇为16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崔某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平时预支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具有法定义务,现建筑公司对崔某主张年薪10万的工资标准持有异议,应当提供上年度工资发放记录,由于双方均认可工资发放方式及2013年前的工资已付清,此时应由建筑公司提供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崔某自述的10万年薪也与当地建筑行业的行情相符,故推定崔某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因此,仲裁部门以此为依据核算的工伤待遇,应予以确认,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崔某工伤待遇1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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