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拒收限期返岗通知书怎么办?
如果员工拒收返岗通知书,用人单位可以尝试直接与员工本人进行沟通,确认通知书的接收情况和其他安排。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或拒绝回应,则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其他途径与员工联系,如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邮件。
如果看到不回复可视为同意,同意后拒绝返岗上班,旷工的可以按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具体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支付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等,劳动者除了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以得到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过错,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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