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未上市股权转让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时间:2023-04-16 21:53:05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

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

二、那么如何区分合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呢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从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标的企业和股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申请、地方政府和发改委的批复、验资报告、发起人股东名册及股东所持股权数等。但由于职能部门保存的材料往往缺乏及时性,因此还要根据这些材料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例如: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股权出让人的名字,这样很容易被判断有诈骗嫌疑。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出让人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该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由某国企持有的股份,由于该公司欲在境外上市而需要减少国企所持股份的比例,即由该国企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出让人,再以出让人的名义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转让。同时,该国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拒绝在全部股份转让完毕并收回全部投资款之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因而造成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出让人名字这一客观事实,但从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实来看,出让人出让股权的行为还是合法有效的。又如:某公司在转让发起人股权的过程中进行了增资扩股(转让后实施增资扩股),乍一看总觉得涉嫌擅自发行企业股票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是以投资者的钱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并将投资者作为新发股份的股东列入股东名册,两者缺一不可。而上述出让人收取转让款后,利用增资扩股重新投入企业的行为与发行股票是有本质区别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只能对违法《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若发现标的股权有虚假出资的证据的,应当将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越庖代俎地确定标的股权属于虚假出资。

二是确认中介机构经纪资质和股权性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获得产权经纪公司资质不再受到行政审批的约束,而同时又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对产权经纪公司进行规范性衔接,导致承担着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本就不是很强的管理效力被进一步弱化。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达成的共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经纪公司而非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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