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是不是合理的,要看房屋中介是否提供贷款服务而定,如果提供了,收取一定服务费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就收费或者收费过高,就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房过程中中介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怎么办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向买家提供房屋信息时,是已经提前核实过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关义务,使买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房产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人如委托中介机构购房,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机构保证所购买房屋不存在过户登记的障碍。并且在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机构到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买卖的情形。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