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的情形: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行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4.有利于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行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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