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拍卖时,如何转让动产的所有权
时间:2023-05-02 18:52:3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或者清偿债务后,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

在不动产拍卖、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完成或者债务清偿后,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特定动产自拍卖或者清偿裁定交付买受人或者受让人时起转让。经济低迷的原因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司法拍卖卖家的宏观调控行为频繁且史无前例,尤其是作为司法拍卖对象的房地产,更是调控的主要对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房地产业目前和未来的复苏预期都普遍不乐观。没有银行贷款,企业和个人只能望房兴叹;拍卖公告范围狭窄。一般来说,拍卖案只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一次,很多人看不到。对于第一宗拍卖案,拍卖行并未就标的物发布公告。对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来说,连法院民警都不太了解。而且,资产网的公示期较短,有些明显还没有拍卖,但上面显示公示已经过期,不利于潜在竞买人了解标的物信息;受拍卖标的物的限制。由于被查封人标的物的种类、流通情况和市场状况不同,标的物存在诸多瑕疵,甚至瑕疵不明,有意竞买人不敢轻易出价;评标方法不当。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清算法、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法。但是,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评估机构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而对生产设备采用重置法进行价值评估。买受人没有17%的税费减免,也没有安装维护的保证,这让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房地产标的物转让成本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的“惯例”提高了成本。如个人住房5年以内的购房者应承担3%的契税,5年以上的购房者应承担3%的契税。二房、门面房契税较高,降低了竞买人的竞买欲望。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动产拍卖中涉及的财产转让,应当在动产交付时转让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即在转让发生时同时进行。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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