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涉案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被执行逮捕之后,由国家检察机构即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2.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自主地进行是否有必要持续羁押的审查工作。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详细阐述无需继续羁押的具体原因,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或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支持。
此外,看守所也可依据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3.负责侦查与起诉事务的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若经过审查认定无须继续羁押,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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