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间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是国家对因战争或因其他事故负伤致残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伤残情况和残废等级的科学鉴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伤残评定工作。苏联军人因伤、因病致残,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等残废;残废原因分为因公致残和非因公致残;残废抚恤金按军人残废时的职务工资与军衔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为75%,最低为30%;残废等级定期复查,一等残废两年复查一次,二、三等残废一年复查一次。美国军人在服役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致残,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百分比评定其残废程度;残废军人可以短期或长期退休,所领残废退休金数目为本人的基本薪金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的百分比。依据相关规定评残的时机为“治疗终结”后,也就是说对伤残的治疗处于稳定的状态时伤残评定,但并不是说以后不需治疗了。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如何掌握这一标准,一般在损伤3个月以后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是不需要3个月的,如小腿截肢无论如何都不会在长出新的小腿来,随时都可以评定。至于假肢的问题则属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项目中确定的。
二、伤残鉴定要经历哪些程序
具体办理程序:
(一)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
(二)按照劳动局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明;
4、医疗病历材料。劳动局接到这些材料后报市一级劳动局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的经办机构也是社保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在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如果县级市里没有仲裁机构,到市级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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