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持股份所产生的稀释效应这一话题,牵涉到了极为繁琐且错综复杂的法律与商业性质议题。
通常而言,若是由于代持股份所关联的真实股东权益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转变的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及保障,便有可能诱发可能导致法律纠葛的纠纷现象。
至于在公司开展诸如增加资本金、扩大股票发行量等可能引发股权稀释效应的行动之时,代持股份会否被稀释或者说应该如何实现合理的稀释,则主要依据于代持协议的具体条款、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假如代持协议已有清晰的内容,规定了在特定情势下对代持股份作出怎样的处理方案,那么就应遵循该协议的条款严格执行。
然而,如协议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可能就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类情形设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文4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