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实施犯罪的方法
时间:2023-07-07 18:21:25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如下:

1、教唆犯与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清作用进行处罚,发挥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罪,即教唆未遂,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引诱、指示、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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