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在对第三人行使权利时疏忽,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而且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不询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第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主观过错不同
在代位权中,“怠于行使”是客观判断,取消权设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损害债权,与他人恶意行为。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应当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受益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即受害人也应当有恶意,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满后三年内行使,中止和中断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注销权自债务入账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注销权将被消灭
全文5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