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所xxx,企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xxx(单位)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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