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实际是指法律规避行为,意思是说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狭义的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法的行为,广义的法律规避则包括规避本国法或规避外国法的行为。
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
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应该有以下四个:
当事人有规避某国法律的主观故意,即当事人必须具有逃避某国法律的意图和目的。
从规避的法律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例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动产所在地等。
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即已达到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的性质是指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一部分。
应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即法院都拒绝适用外国法而转而适用本国法作为准据法,但两者的形成原因和性质是不同的。表现为:
由于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拒绝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该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后果本身会有害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由于采用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行为而拒绝适用外国法,则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即通过制造连结点以便适用外国法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只要法院不滥用,都是正当的、合法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一种私人行为,一般说是以表面合法的行为掩盖非法的目的。
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法院应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的结果是否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而采用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行为时,法院需证明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意图适用外国法是为了达到使法院国本应适用于案件的实体法得不到适用的规避法律的目的即可。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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