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新录用员工之日起的30天之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为其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并在这期间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登记材料进行社保登记。
如有未能及时办理社保登记者,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对该用人单位进行核定,确定其应缴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