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返还不当利的,受损失方可以向得利方主张,如果得利方不返还的,受损失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受损失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利益,并且取得的利益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而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不当得利方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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