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可以在哪些场景下当场收缴罚款?
时间:2023-08-28 00:50:13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罚款分离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思想是让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罚款的机构分开,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具体情形包括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或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

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即罚款分离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思想是让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罚款的机构分开,从而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相应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困难,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具体情况有三种:一是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这里规定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首先,罚款金额只能在50元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实践中,人民警察据此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下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金额超过50元的,即使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其次,被处罚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这意味着被处罚人对罚款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的,但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最高20元罚款不同。与行政处罚法相比,本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二是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提出。这是关于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是针对特定地区收缴罚款遇到的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或者设立的银行网点少,或者地理位置偏远,交通非常不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要求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给被处罚人带来实际困难。例如,在水上作出罚款决定或在水上送达罚款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有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返回陆地,并要求其在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实际上很难执行,而且往往会给被处罚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反而偏离了建立罚款分离制度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严肃执法,方便被处罚人履行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当场向人民警察支付罚款。被处罚人要求后,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里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仅限于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其次,被处罚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虽然属于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但根据案件或者被处罚人的个人情况,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不困难的,人民警察不得当场缴纳罚款;最后,被处罚人必须提出要求。这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必要条件。被处罚人未要求当场缴纳罚款,愿意到银行缴纳的,人民警察不得当场收缴罚款。第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当场收缴。这主要是针对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的临时外国人。这些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流动性强,很多情况下很难确认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即使能确认自己的真实身份,因为这些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离开。所以在实践中,如果不当场收缴罚款决定,事后可能很难找到被处罚人,当然更谈不上执行罚款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仅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当场作出的2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安派出所作出的5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以及县、市公安局、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其他罚款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1.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2. 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出具罚款收据;

3. 将当事人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室内当场收缴罚款。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并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可以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将当事人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在其办公室内当场收缴罚款。

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了一个重要的制度——罚款分离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思想是让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罚款的机构分开,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二、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困难,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因此,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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