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多长时间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延长最多三十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一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三十日后依然需要延长的,经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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