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年11月5日,北京,北三环煤炭大厦。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位律师、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聚在这里,正在对一周前刚刚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讨论。在讨论中,这些中国法制变革的身历者和践行者们对此表现出了谨慎的乐观态度。
概念上有突破,理念上有进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三难问题逐一破解。顾永忠老师的精辟分析,让我们看到了律师法散发出来的光芒。担纲这次讨论主持人的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说。
闪光的第四章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律师界关注的焦点在于律师的执业权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大部分律师都表示,他们第一时间拿到新修改的律师法全文后,首先看的是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四章共十五条,比2001年的修改多增加了三条,细心的律师甚至还计算出新修改的第四章比原来多了621字。
仔细分析第四章,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亮点。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指出,中国律师在日常办案当中,参与刑事诉讼意见最大、阻力也是最大的,过去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大难题,在这里逐一得到了体现,起码在立法层面上获得了解决。
顾永忠说,不少人包括他自己曾经认为,律师法要有所突破,首先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那就是刑诉法。刑诉法是高位界的法律都还没有改,律师法现在就是想改怎么改,改了势必出现矛盾和冲突,怎么来解决?两个法之间的衔接是很不好解决的问题。
而新修改的律师法通过之后,他一看,问题都解决了。这次进步不仅仅是内容方面有突破有进步,而且在立法上处理不同的部门法不同位界的法律冲突方面,比如在调整和现行刑诉法关系上,可以说创立了一种很好的模式,树立了很好的典范。顾永忠说。
涉及到律师的权益保障,一向是个敏感的话题。在争议不断,刑诉法修改迟迟不能出台的背景下,律师法修改的第四章能获得通过尤其难能可贵。
破解三难问题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
而使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面前驻足不前的就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p#分页标题#e#
那么,新修改的律师法是如何着力破解这三难问题的呢?
律师辩护不用承担证明责任顾永忠指出,现行刑诉法规定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辩护人的辩护就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纯粹是针对实体问题辩护,没有涉及到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生权利的问题。辩护人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的是一种责任。二是,辩护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佐证。
过去相当一部分人老攻击律师的辩护。你要说他无罪、罪轻,拿证据啊,没有证据这个辩护意见就不被采纳和接受。大家熟知杜培武的案子,辩护人一审二审提出很多无罪辩护的理由,判决书最终判决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然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根子就出在那,要说他无罪,就要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
相比较之下,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把证明二字拿掉了,顾永忠认为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那就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而不用是证据,也就是说针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认罪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了。他认为这是很大的进步。这样修改之后,他相信在刑诉法修改的时候,涉及到这个条文的时候,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阶段即可行使辩护职能刑事诉讼中,律师何时才能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一直是争议不休的话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但这时的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这就造成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审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顾永忠指出,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始终下来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阅卷难问题破冰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顾永忠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p#分页标题#e#
看起来把这两个阶段分别规定,实际上为下一步刑诉法修改打好了基础。顾永忠分析说,首先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原来规定的只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是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解释起来就有很大的空间。他个人主张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之后,所有材料向律师开放,假如做不到这一点,采用了案卷材料的说法,也比现在所说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范围大得多。
侦查阶段律师即可自行调查相对于其他两难而言,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顾永忠认为,这是相当大的进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而且就算是辩护人调查取证,假如要向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假如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
实际上就是告诉被调查的人———你有权拒绝调查。顾永忠指出,结合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这一规定的进步就在于,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
顾永忠的精辟分析赢得了与会人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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