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通过三大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一、股东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1、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
2、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下列情形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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