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款包括什么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建筑工程款要交哪些税
(一)营业税3%
(二)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五)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六)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七)印花税
(八)车船使用税
(九)房产税
(十)土地使用税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一)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应付款的日期,也即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也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工程竣工之日,即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有争议,可能需要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应付款之日则应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
(三)工程已竣工,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四)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的质保金的起算点,从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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