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抵债资产的起始时间和处置时间。起始时间为抵债协议书或裁决书生效日,处置时间为两年。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对于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以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根据抵债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抵债资产的起始时间。在此日期之后,不动产和股权应在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而动产则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2、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 债 资 产 处 置 时 间 要 求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对其抵债资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资产价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等。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科学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保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依法合理地处置破产企业的抵债资产。
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制定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的意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处置过程中,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置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或者重新协商。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制定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处置。同时,各方也应该积极配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在面临债务时,需要对其抵债资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科学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保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依法合理地处置破产企业的抵债资产。同时,各方也应该积极配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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