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数额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案件,每一宗案件需缴纳50元的费用。
2.对于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未到达人民币100,000元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额乘以2.5%再减去人民币200元即为应缴交的手续费。
3.如果涉及的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并小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则诉讼标的额乘以2%加上人民币300元即为应缴交的手续费。
4.若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时,起诉方应按照诉讼标的额的1.5%额外支付人民币1300元作为手续费。
5.当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50万元与人民币100万元之间时,起诉方应该按照诉讼标的额的1%额外支付人民币3800元杂费。
6.倘若此次纠纷的标的额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200万元,起诉方需要根据诉讼标的额的0.9%支付人民币4800元作为手续费。
7.若涉案款额位于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内,起诉方需要支付诉讼标的额0.8%的手续费和人民币6800元作为额外费用。
8.若诉求请求金额超过了人民币5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起诉方应额外支付诉讼标的额0.7%的手续费以及人民币11800元作为杂项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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