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同违约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2 11:53:11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处情况:承包土地的一方没有依照承包合同相关的条款交纳承包费用,这就构成了违约。出现这种情况,土地承包方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用或交纳承包费用而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二种情况:土地承包方违法使用土地,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出现这种情况。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解决。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也依法有权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三种情况:这最后的一种情况主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如果发包方在合同履行有效期限内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或无故变更、解除合同而又没有取得承包方同意的,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要求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农村也时有发生,主要由于发包方负责人更换而导致。

一、承包土地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包土地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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