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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